法兰毛坯应按批号进行查抄和试验。每一批法兰毛坯应由统一规格、统一钢号、统一炉罐号、统一热处置炉次(如颠末热处置)的法兰毛坯构成。 每批法兰毛坯的根数划定如下: 外径<76毫米、壁厚<3毫米 400根 外径>3516米 50根 其他尺寸的法兰毛坯 200根 某批号残剩法兰毛坯灼根数,如小于上述划定的50%可并入统一规格和统一钢号的相邻的一批中;如跨越上述划定的50%则零丁列为一批。如需方事先未提出特别要求,碳结钢法兰毛坯可以以不向炉罐号但统一钢号的法兰毛坯构成一批。 法兰毛坯尺寸应逐根进行测量。 法兰毛坯概况质量一般用肉眼逐根查抄。 凡是,按表10—l划定取样试验。 法兰毛坯的试验成果中有一个试样不及格时,需另取双倍数目试样进行不及格项目标复验,如复验成果即使有—个试样不及格,则该批法兰毛坯不予验收,但可进行热处置,按新的一批提交验收或从头分类、逐根提交验收